招标详情
南通俊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受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食堂原材料供应服务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食堂原材料供应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NTJDCG20211201
三、项目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
四、项目需求:大米、面粉、食用油、猪肉类、禽肉类、牛肉类、水产类、鸡蛋类、蔬菜类、水果类、豆制品类等相关食品的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五、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投标供应商其它资格要求:
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提供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除外)。
4、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参见第八章)。
5、投标供应商无食品安全事故,且无经营劣迹或不良诚信行为,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此处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特别提醒】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发现投标供应商递交的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投标供应商将记入不良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如已中标,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该投标供应商承担由此带来可能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愿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请于本公告日起至开启截止时间前,到“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七、投标
1、投标供应商须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报价的各项要求条款,结合项目需求提供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如有各项投标资料经查实为弄虚作假的,将报相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2、投标文件的递交
(1)接收人:采购代理机构;
(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及评审开始时间:2022年1月5日14时 00分;
(3)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新行政楼三楼会议室(晶城科创园10号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将可能不予受理。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装订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另一份在投标时随身携带。
八、开标
1、开标时间:2022年1月5日14时 00分;(以开标室投影仪显示时间为准);
2、开标地点: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新行政楼三楼会议室(晶城科创园10号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九、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 1月5 日14时 00分;
2、资格审查地点: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新行政楼三楼会议室(晶城科创园10号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方可参与项目的评标。
十、评标
1、评标时间:资格审查结束后;
2、评标地点: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新行政楼三楼会议室(晶城科创园10号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881号
采购人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 80886606
代理机构:南通俊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外环东路80号
联系人:严建飞 联系电话:15951316430
邮箱号码:453173047@qq.com
十二、招标公告期
1、本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公告期为公告之日后起的5个工作日。
2、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敬请留意。
3、潜在投标供应商在获取本次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有意愿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的投标供应商须进行必要准备工作,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4、投标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或中标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