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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教育局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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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的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的合同公告

来源:高平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12-15

一、合同编号:11N0124551092021601

二、合同名称: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5812021ACS00095

四、项目名称: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高平市教育局

地 址:高平市泫氏西街74号

联系方式:13753613831

供应商(乙方):高平市正翔物贸有限公司

地 址:高平市长平街长平综合市场

联系方式:1853641644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
数量:1
单价(元):582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详见附件
规格型号:详见明细附件

2.合同金额(元):5826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线下,根据甲方要求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信息:

  • 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的合同(11N0124551092021601).pdf

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 服务合同 甲方:高平市教育局 乙方:高平市正翔物贸有限公司 根据 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采购项目) 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 服务地点:高平市锦华幼儿园 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一)资金性质 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或采购人自行支付。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大写)伍拾捌万贰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582600 元); (三)结算方式: 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款的 95%,留合同的 5%为质保金, 一年后根据产品质量支付质保金。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 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 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不得以机构变动、 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 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 和相关信息。 2、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负偏离服务质量标准, 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 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 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 管理措施,保证甲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甲方的设备设施 (如有)的完好无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全部 负责。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 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机 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四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品归甲方 所有。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 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 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 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 第六条 履约验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 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项 0.3 %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 同总金额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 30 天,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如因工作未达到服务标准, 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违 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 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 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 争等。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 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 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 抗力发生结束后 10 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 能履行的,所造成的的损失有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 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甲 乙双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 失向乙方提出索赔: 乙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 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方 式解决: 向 本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起诉或仲裁部分外, 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 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 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说明文件) 3、采购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 4、供应商所做的其他承诺 甲方(章):高平市教育局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王万青 法定代表人:陈飞 委托代理人:连莉萍 委托代理人: /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13753613831 电 话: 18536416444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本合同的签署地:网上签订 日 期:2021 年 12 月 15 日 高平市教育局锦华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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