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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工程建设中心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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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投标服务所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441900002-2021-01415

项目编号:DCCG2021100

项目名称: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974,139.01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4,974,139.01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厨卫用具 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相关设施设备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4,974,139.01 4,974,139.01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通知之日起90天内完成所有货物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工作。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其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01月05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投标服务所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1月19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开标1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开标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开标1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东莞市东城工程建设中心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5楼507室

联系方式:0769-22331397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联系方式:0769-224919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先生

电 话:0769-22491926

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

2021年12月28日


相关附件:
政府采购委托协议.pdf
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定稿).doc
东莞市政府采购

东莞市东城政府采购

采购计划编号:441900002-2021-01415

项目编号:DCCG2021100

项目名称: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

2021年12月


目录

TOC \o "1-3" \h \z \u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7

一、说明 7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7

2.定义 7

3.合格的供应商 7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8

5.投标费用 9

二、招标文件 9

6.招标文件的组成 9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

9.投标文件的组成 11

10.投标文件格式 11

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1

12.投标报价说明 12

13.报价货币 13

14.投标有效期 13

15.投标保证金 13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16.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

17.投标截止期 16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6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6

五、开标与评标 17

20.开标 17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8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18

23.投标文件的评审 19

六、合同的授予 27

24.合同授予标准 27

25.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8

26.发布中标结果 28

七、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 28

27. 合同的签订 28

28.验收 29

29.履约保证金 29

八、询问、质疑、投诉、串标 31

30. 询问 31

31、质疑 31

32 投诉 31

33.串标 32

. 其他 32

34适用法律 32

35.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32

第三部分 合同书格式 33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44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77

资格性审查索引表 77

投标有效性审查索引表 78

详细评审索引表 79

一、价格文件 80

二、商务技术文件 83

三、唱标信封 105

四、获取文件登记表 112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东城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现就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供货能力和资质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1、采购计划编号:441900002-2021-01415

2、项目编号:DCCG2021100

3、项目名称: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4、采购预算:¥4,974,139.01元。

5、采购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简要技术需求: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位于东莞市东城桑园,占地面积约277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0191平方米。共48个班级,可满足约2160学位。根据学校和功能设置和日常需要,拟建设配套厨房,内容包括:厨房的装修,电气、给排水、通风以及厨房相关设备的购置和安装。要求供应商完成招标要求完成供货、安装、验收、培训、保修及相关服务等工作。

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其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时间:2021年1228日至2022年0105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投标服务所。

3、方式:现场获取。详见后附件格式“3、获取文件登记表格式”。法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售价:免费获取。

四、开标时间、地点及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0119日上午09:00—09:3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2年0119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开标1室。

4、开标事宜: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出席开标会。

5、供应商必须提交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15点的要求提交。

五、注意事宜:

1、投标有效期:开标后九十(90)天;

2、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和一份唱标信封(内附投标文件电子版);

3、合同签订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本项目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5、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完成注册登记。

六、有关此次采购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采购人:东莞市东城工程建设中心,联系人:李先生,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5楼507室,邮政编码:523129,电话:0769-22331397。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联系人:袁先生,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街道办事处2号楼二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邮政编码:523129,联系电话:0769-22491926。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标的为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详细要求见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

1.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定义

2.1采购人:东莞市东城工程建设中心

2.2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

2.3供应商:指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4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5日期:指公历日。

2.6时间: 指北京时间。

2.7合同:指由本次采购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8招标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递交或传真发送。

3.合格的供应商

详见《投标邀请函》合格供应商要求。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本国货物。

4.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3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强制采购清单品目范围内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打星号部分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截图(查询的证书编号与响应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编号应一致)。

4.4知识产权

4.4.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4.2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4.3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5.投标费用

5.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负责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5.2采购代理机构不收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

6.1.1 投标邀请函;

6.1.2 供应商须知;

6.1.3合同书格式;

6.1.4 用户需求书;

6.1.5 投标文件格式。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更正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于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更正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予以确认,该澄清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更正不足15天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当时已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更变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8.2除非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有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

9.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9.3投标文件电子版(装至唱标信封内),要求U盘或光盘介质,WORD或EXCEL或PDF格式,不留密码,无病毒。

10.投标文件格式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进行编制。

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1.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一套正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装订成册;单独密封提交);五套副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装订成册;五份一起密封提交);一份唱标信封(内附电子文件;单独密封提交)。

11.2投标文件正本均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的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若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1.3投标文件正本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内容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应由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供应商公章。

11.4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11.5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6所有文件都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个包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12.投标报价说明

12.1本次招标,供应商必须就所有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少报无效。

12.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采购所有货物和服务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12.3报价应包括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所需的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供应商须按《开标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或确定为报价无效。

12.4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报价不固定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5若报价小写与大写存在差异,以大写为准。

12.6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也不得以其分支机构来开具发票。

13.报价货币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以人民币(或相关费率)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文件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可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供应商须知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保证金

15.1供应商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包组号

采购项目(品目)名称

保证金

A

东莞市东城第三小学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95,000.00

15.1.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供应商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供应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5.1.2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交纳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付至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账户上。

收款单位名称: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

收款单位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

收款单位账号:9550880208906300125

说明:①各供应商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在途栏和附言栏上写明“021100”投标保证金。

②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者交纳金额不足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专业担保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189号)规定;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③投标担保金额不得少于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④投标担保函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开出。

说明:提交投标文件现场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因为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3没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15.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15.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5.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5.2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5.5.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5.4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5.5.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出现掉页或漏页的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得采用活页夹)

16.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6.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1) 采购编号:

(2) 项目名称:

(3) 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 供应商名称:

16.4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记和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17投标截止期

17.1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17.2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17.3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

19.2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

20.开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20.2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0.3 开标程序:

20.3.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3.2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3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3.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总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总表)为准。

20.4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开标记录由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并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21.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6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1.1.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的。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22.1评标委员会。

22.1.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2.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供应商。

22.1.3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22.1.3.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2.1.3.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2.1.3.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2.1.3.4就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22.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2.2.1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3.2.2评标方法:本次采购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方法。

22.2.3评标办法: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就每个供应商的商务状况、技术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独立评出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对各评委的评分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将商务、技术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排列。评标委员会出具本次招标的评审报告,按照排列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供应商。

22.2.4评标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商务、技术评审。

23.投标文件的评审

23.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3.1.1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进入评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3.1.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3.1.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

(2)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本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有★号条款的情形);

(6)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7)投标报价不是固定价或者投标方案是可选择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3.1.4当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本项目采购失败。

2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3.2.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3.2.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3.2.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3.2.2.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3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3.1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商务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商务得分。

23.3.2技术评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技术得分。

23.3.3价格评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各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价格分值

评标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供应商的最低评标价。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3.3.4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投标的扶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满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23.3.4.1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3.3.4.2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3.3.4.3供应商为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且投标产品含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时,其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即评标价=投标报价-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投标报价×6%。

23.3.4.4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须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或以上,且须在联合体协议和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中书面约定,其价格将给予2%的扣除,即:评标价=联合体投标报价-联合体投标报价×2%。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的按照23.3.4.2条规定给予其价格扣除。(联合体成员中有小型、微型企业时适用)

23.3.5节能产品(非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23.3.5.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对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23.3.5.2价格扣除比例

(1)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对节能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上述品目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节能环保”栏查询。

23.4评分标准

(1)价格部分(满分30分)

(2)商务部分(满分35分)

(3)技术部分(满分35分)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审细则

商务评审(35分)

1

企业管理实力

10分

供应商具有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

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③履约能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履约能力达到5A级的得3分,低于5A级的得1分;(按最高等级给分,不重复计分)

④《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服务认证证书,且达到5星级的得3分,低于5星级的得1分。(按最高等级给分,不重复计分)

注: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cx.cnca.cn/”的认证结果查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企业创新能力

6分

供应商自成立以来获得且在有效期内的所获得的厨房设备相关产品专利证书,每个专利得2分,最高得6分。

注:以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受理通知书不计分。

3

企业研发能力

9分

①投标人具有炊用燃气大锅灶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达到GB 30531-2014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并符合CQC61-445151-2015认证规则要求的,得3分;

②投标人具有炊用燃气大锅灶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达到GB 30531-2014;CJ/T451-2014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并符合CQC61-445151-2015认证规则要求的,得3分;

③投标人具有商用电磁炉(25KW 380V 3~50Hz)的中国节能认证证书,达到SB/T10548-2009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并符合CQC31-448184-2011认证规则要求的,得3分。

4

履约经验

10分

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供应商完成的厨房设备采购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

注:以上合同不得重复,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符合以上要求得不得分。

技术评审(35分)

1

投标产品响应程度

20分

根据供应商对用户需求书带“▲”号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要求在《投标响应与招标文件差异一览表》中逐条进行响应,全部响应为满足或优于的得20分;标注“▲”号的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5分,该部分值扣完为止。

注:

①用户需求书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对应产品参数的证明资料。

②用户需求书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彩页或原厂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所作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

2

人员投入情况

3分

①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电气自动化工程师证书,得1分。

②技术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拟派技术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每个证书得0.5分,最高得2分。

(以上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开标前三个月任一个月供应商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深化设计方案

8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出具设计方案图纸,并对标的场地所做设计的科学性、实用性、与现场的匹配程度、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提供设备平面、土建装修、给水、排水、抽风、鲜风、电路及电系统、照明平面等图纸合理性进行评审。

优:设计方案按照建筑平面图纸达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卫生标准要求,厨房布局设计以及图纸的深化设计非常合理,得8分;

良:设计方案按照建筑平面图纸且承诺达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卫生标准要求,厨房布局设计以及图纸的深化设计较合理,得5分;

中:设计方案按照建筑平面图纸且承诺达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卫生标准要求,厨房布局设计以及图纸的深化设计基本合理,得2分;

差:设计方案按照建筑平面图纸但未承诺达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卫生标准要求,厨房布局设计以及图纸无深化设计或深化设计不合理,得1分。

注:提供深化设计图纸,不提供不得分。

4

售后服务方案

4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

优:方案合理、可行性较强、完整性较好,得4分;

良:方案一般、可行性一般、完整性一般,得2分;

差:方案欠合理、可性强不高、有缺漏项,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注:

(1)无特殊说明外,以上评审项,同一证明文件不重复计分。

(2)供应商根据以上评分要求提供的投标材料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清晰辨认进行评审的,视为无效材料。

23.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六、合同的授予

24合同授予标准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25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6.发布中标结果

26.1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及招标文件。

26.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七、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

27. 合同的签订

27.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7.2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27.3 采购人依法进行采购合同公开和备案。

27.4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7.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验收

28.1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8.3由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招标要求规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28.4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9.履约保证金

29.1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或者以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缴交。

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中标供应商向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账号:9550880208906300125)。

采用担保函形式:履约保函应是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非东莞市范围内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必须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履约保函的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约保函应在采购合同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9.2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189号)规定,中标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信用担保融资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各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担保机构提供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品种,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进行干预。

29.3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进账单(履约保函除外)用A4纸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给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采用担保函形式的,应及时将保函原件交给采购人,并将经采购人签署“已收到原件”意见的保函复印件交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备案。

29.4 若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本须知第29.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9.5履约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

八、询问、质疑、投诉、串标

30. 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质疑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1招标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提出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对除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1.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1.4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31.5接收质疑部门(供应商须现场书面提交)

32 投诉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3.串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其他

34适用法律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供应商进行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以及与其他的供应商恶意串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肃处理,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5.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三部分 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

受甲方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编号为 )进行采购,于 日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 为中标供应商。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组成及合同总价

1.1 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包括:(1)本合同书,(2)补充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会议纪要,(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等。

【备注: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附件(2)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

配置要求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