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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看守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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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看守所日用品副食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

招标详情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看守所的委托,对日用品副食品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445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看守所日用品副食品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内容:日用品副食品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4.1 数量:1项

▲4.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00万元/年。

▲4.3 最高结算费率:100%。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7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8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7. 招标文件网上获取时间: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6日每天8:30-11:30,14:30-17:3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8.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投标人介绍信(格式自拟,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传真递交的,以实际收到传真件的时间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实际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

9.招标文件获取及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的方式:网上下载

9.1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10.履约保证金:无。

▲11.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2.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3.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开标时间:2022年1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5.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6.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公布: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17.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丽水市看守所

项目联系人:吴军红 联系电话:0578-2786420

质疑联系人:陈伟勇 联系方式:0578-2786683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城西村叶塘下19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陈 央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07室。

(3) 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公安局

联系人:陈伟勇 联系方式:0578-2786683

地 址:丽水市人民路505号。

18.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商会大厦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投标人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市看守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2月29日


附件信息:

  • 招标文件(终稿)日用品副食品.doc

    0.1 KB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445号

项目名称: 丽水市看守所日用品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 购 人: 丽水市看守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前列表 6

总则 8

招标文件说明 9

投标文件的编写 9

履约保证金 11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开标和评审 12

投标无效的情形 15

法律责任 16

询问 18

质疑 18

十一 授予合同 19

十二 验收 19

十三 其他事项 20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1

采购清单 21

货物要求 22

管理要求 23

外来人员进出监管区要求 24

安全责任 25

样品要求 25

配送要求 25

验收标准 26

服务期限 26

报价要求、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26

十一 服务要求 27

第四章 合 28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4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4

资信及商务文件 41

技术文件格式 46

报价文件格式 52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格式 54

中标人公告内容 56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57

总则 57

评审委员会 57

评标程序 57

评标一般规定 59

评标办法和细则 59

评审纪律和要求 61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看守所的委托,对日用品副食品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445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看守所日用品副食品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内容:日用品副食品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4.1 数量:1项

▲4.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00万元/年。

▲4.3 最高结算费率:100%。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4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7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8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7. 招标文件网上获取时间: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6日每天8:30-11:30,14:30-17:3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8.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投标人介绍信(格式自拟,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传真递交的,以实际收到传真件的时间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实际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

9.招标文件获取及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的方式:网上下载

9.1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10.履约保证金:无。

▲11.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2.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3.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开标时间:2022年1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5.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6.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公布: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17.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丽水市看守所

项目联系人:吴军红 联系电话:0578-2786420

质疑联系人:陈伟勇 联系方式:0578-2786683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城西村叶塘下19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陈 央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07室。

(3) 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公安局

联系人:陈伟勇 联系方式:0578-2786683

地 址:丽水市人民路505号。

18.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商会大厦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投标人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市看守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2月29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列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丽水市看守所日用品副食品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丽水市看守所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组织方式

分散委托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6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四部分文件应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8

招标文件质疑

自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9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10

投标文件

递交方式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月19日09时00分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1

开标时间

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月19日09时00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2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中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发布,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评标办法

和细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14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15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16

采购文件解释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7

原件提醒

请投标人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所有原件可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原件较多的,可分袋装),所有原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采购人”系丽水市看守所。

2.1.2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1.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合同”系指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署的规定委托方、受托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安装造成的必要修复、产品相关的检测、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投标人基本要求

3.1符合第一章第“5”条规定;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招标公告

6.1.2投标人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采购合同

6.1.5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评标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投标人的风险

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

8.1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公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四部分单独密封。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及商务、技术内容, 其资信及商务、技术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1.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1.4采购资格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11.1.5 资格声明;

▲11.1.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7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故不作装入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查询网站为“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内容为第一章5.2条)。

注:

1、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章。资格审查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格审查文件中,评标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2、资格审查顺序为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材料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现场无法出示相应材料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内容:

11.3.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要求所列的内容;

11.3.3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1.3.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11.4报价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4.1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报价。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投标结算费率高于最高结算费率的作无效标处理。

12.排版、封面

12.1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的纸张应采用白色标准A4纸。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进行打印或印刷。

12.2封面: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封面制作,并在其上按封面标注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有效期

▲13.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履约保证金

15.履约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投标文件(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后与报价文件一并封装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该信封须与报价文件一起密封。

16.2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要求:

16.2.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

16.5.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3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投标文件签收手续,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开标和评审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如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标前基本情况、投标人名单,宣读开标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开标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投标人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19.3.1 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19.3.2 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递交的投标文件顺序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诚信。

19.5 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1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1.2 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

21.1.3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1.2.4 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6.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6.2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6.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 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6.5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7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9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0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结算费率的。

26.12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15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17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8.4 将采购合同转包、分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0.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0.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0.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0.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 询问

31.1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1.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十 质疑

32.1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2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2.3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2.3.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2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2.4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2.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2.6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部门,由同级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授予合同

34.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4.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书面发出中标通知书。

35.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签订合同

36.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3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6.5如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直到中标人正常履行有关义务止。

十二 验收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7.1本项目采购人可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参与验收、核对的内容为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质保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7.2其他投标人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7.3其他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三 其他事项

39. 解释权

39.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0. 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1.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为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清单

1、日用品清单

序号

品名

预计年使用量

推荐品牌及规格

单价最高限价(元)

1

厕纸

20000(包)

洁云加韧卫生纸300张

5.3

维达纸巾300克

4.5

双熊猫卫生纸300克

4.9

2

洗洁精

10000(瓶)

雕牌洗洁精500克

4.9

船牌洗洁精500克

3.8

传化洗洁精500克

3.3

3

透明皂

12000(块)

雕牌透明皂202克

3.3

船牌透明皂240克

3.8

立白透明皂220克

3.8

4

牙膏

7000(只)

佳洁士盐白牙膏90克

2.7

高露洁牙膏90克

3

黑人双重薄荷90克

4

5

香皂

8000(块)

六神香皂125克

3.9

舒肤佳香皂125克

5

拉芳美白香皂100g

4.5

2、副食品清单

序号

品名

预计年使用量

推荐品牌及规格

单价最高限价(元)

1

火腿肠

15000(根)

金锣王中王30克*9

9.1

双汇王中王30克*10

10

雨润王中王40克*10

13.5

2

方便面(袋装)

20000(袋)

康师傅红烧牛肉袋面100克

2.7

稻花香过桥米线108克

3

统一100老坛酸菜牛肉袋面121g

2.3

3

饼干

43000(袋)

康师傅3+2夹心饼干125克

5

东旺可拉奥五谷饼干125克

4.1

达利园好吃点饼干108克

3

4

面包

51000(包)

达利园软面包360克

10

盼盼软面包440克

12

三辉麦风香奶软面包450克

10

5

牛奶

200000(瓶)

伊利纯牛奶250ml

2.9

伊利优酸乳250ml

1.9

蒙牛纯牛奶250ml

2.9

蒙牛优酸乳250ml

1.9

光明莫斯利安原味酸奶200g

5.3

光明纯牛奶白奶250ml

3.1

注:

1、? 清单中的年使用量为预估,结算时以实际使用量为准。

2、? 本项目涉及的物品较多,不能在招标文件内逐一列出清单,上表所列清单内容相对较为常见,如采购人所购货物未在清单中列明的,经双方协商后定价。

货物要求

1、食品质量要求:

(1)中标人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国家QS食品认证管理的必须要有认证证书,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及过期食品,确保安全。食品保质期不得低于生产厂商标注保质期限剩余三分之一的时间.

(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投标文件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2、采购人购买的货物品种较多,无法一一列出,如需增加其它货物,由双方协商后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供货。

管理要求

1、中标人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采购人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的;

(2)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3)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项目能力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采购人供货的;

(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工作人员为看守所服刑人员私传物品、信件、口信等违反采购人管理规定的;

(7)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监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8)所供应货物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

(9)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监所内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

(10)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2、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有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监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解除合同外,中标人还需赔偿采购人救治经费及误工损失。

3、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中标人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出入监门和物品携带等各项规定。

4、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供货,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另行处理,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中标人应严格按采购人要求(含品种、质量等)供应,若变更供应商品,应和采购人友好协商。否则,看守所有权退货。

6、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

7、中标人须按供应商品的销售额开具国家正式发票。

8、食品溯源要求。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生产食品的源头与投标人要有固定的合法的供应关系。中标人应保存以下资料:

(1)中标人与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

(2) 生产企业的送货单和销售发票;

(3)中标人与采购方的采购合同及送货单据、销售发票

外来人员进出监管区要求

1、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中标人应认真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管理规定。

2、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假借采购人名义从事有损采购人形象的行为。

3、外来人员进入监管区应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与在押人员划清界线,防止被在押人员利用。

4、外来人员进入监管区必须衣着整齐,举止文明:女士不得衣着暴露。

5、凡需进入监管区的外来人员必须由合作方开具委派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向看采购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6、外来车辆应凭审批手续并由采购人工作人员带领或采购人指定人员驾驶,方可进出监管区大门。

7、所有进出监管区大门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接受采购人工作人员和武警哨兵的检查,凭通行证件或经采购人审批的手续,人证相符、手续齐全方可进出监区大门。

8、外来人员进出监管区大门必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外来人员通行证》或《外来人员临时通行证》,由采购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带入带出,并接受监门武警和值班人员的检查管理。

9、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管控物品(包括:1)、武器弹药、刀具、利器;2)、放射物、剧毒物品和麻醉物、毒品;3)、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物品;4)、打火机、火柴等明火源;5)、绳索、攀援器械、工程维修工具等;6)、录音录像照相器材、通讯工具、计算机、多媒体等电子产品;7)、其他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物品)进入监管区,进入监管区时必须按规定将移动电话等物品保管在贮物箱。

10、外来人员进入监管区大门后,必须将《外来人员通行证》或《外来人员临时通行证》挂于胸前,并妥善保管。

11、外来人员在监管区内必须遵守采购人的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与在押人员接触,与在押人员认老乡、攀亲结友;

(2)不得为在押人员携带现金、酒类、熟食类物品或传带、保管任何物品:

(3) 不得为在押人员邮寄信件、捎口信或替在押人员打电话:

(4) 不得在监管区拍照、摄像或录音:

(5) 不得在监管区内随意走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监舍区;

(6) 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采购人工作秘密,或从事其它有碍监管安全的行为。

(7) 外来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并熄火,拔下钥匙,锁紧车窗。所有车辆在任务完成后应驶离监管区。

(8)外来人员若违反本管理规定,采购人将责成中标人将其解聘、辞退或调离,情节严重的将与中标人解除合同,有违法行为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安全责任

1、在合同期内,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中标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样品要求

▲1、开标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日用品清单中和副食品清单中的所投所有货物各一份,样品不提供或不全的作无效标处理。

2、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统一保管,作为供货依据及验收标准。

配送要求

1、配送地点: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供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供应,否则以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3、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中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人。中标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食品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五次中标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食品的,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每次供货时应向采购人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5、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6、配送期间,货物包装要求需无条件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供货。

7、各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充分考虑看守所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的影响,合理安排配送人员以及配置配送车辆。

八 验收标准

1、中标人须提供《送货清单》一式五份(其中采购人两份,采购人财务做账一份,中标人两份),双方在收货现场验收并签字作为结算凭证。

2、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检测费用出中标人支付。

3、合同期内,看守所将对货物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接到投诉调查而送检不受此次数限制),对抽查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责令中标人对该批次产品作出更换、退货,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等处理;合同期内四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为相同或不同货物),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以签订时间为准)起一年。

报价要求、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1、报价要求:本项目涉及的物品较多,不能在招标文件内逐一列出清单,所列清单内容相对较为常见,货源充足,拟定的参考品牌及最高限价仅作为本次投标人的报价参考。整个项目只需投标人报出一个综合性结算费率,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价格波动风险。中标后,结算费率作为合同签订价,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2、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中标人提供每月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清当月款项。

3、结算方式:实际采购数量×单价最高限价×中标结算费率。

4、采购人如需采购清单以外的货物,采购人通过询价的方式再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为:询价后的物品销售价×实际采购数量×中标结算费率。

5、清单中的各中标单价如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中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业主协商同意后,可作相应调整。

十一 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中标人接到用户采购计划通知后,提供7×24小时服务支持,服务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要求24小时以内送货到达现场履行服务义务。

2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须隔离在看守所内,不得私自离开,采购人负责提供住宿,具体离开的时间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行调整,若私自离开的,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合 同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中标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编号( )在 日开标会上,评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1.2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货物一览表”。

1.3供货要求:

1.4供货时间:2022年 日起至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