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关于宜宾市叙州区 2022-2023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更正)质疑答复函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关于宜宾市叙州区 2022-2023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更正)质疑答复函

招标详情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关于宜宾市叙州区 2022-2023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更正)质疑答复函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29 09:39

质疑人:宜宾金府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高新社区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清容 联系电话:无

委托代理人:兰才林 联系电话: 13890958208

质疑人宜宾金府物业有限公司认为宜宾市叙州区 2022-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更正)(宜叙采公〔2021〕4号)结果公告中的评标过程和评审结果,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2年1月12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

质疑事项一

1.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的行为是违规行为。

2.事实依据:详见附件一

3.法律依据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而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涉及到的“国标大米(籼米、粳米)”均使用的是顿号,并不存在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向采购人发出澄清函,具有明显的误导性。

(2)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中“1.总则”第“1.4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寻求招标文件以外的其它依据”之规定,评审委员会将本不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作为评审依据,已再次违背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

质疑事项二

1.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

2.事实依据:详见附件二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质疑事项三

1.采购人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澄清内容,改变了招标文件原义,影响公平、公正,我公司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澄清内容详见附件二

(2)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到的“国标大米(籼米、粳米)”均使用的是顿号,根据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中顿号的定义:顿号是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词语之后的停顿。故招标文件原义为大米中的籼米、粳米两种产品均需要提供检测报告予以证明,是并列关系,评审中的澄清已改变其原义。

3.法律依据

(1)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详见附件三

(2)《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

二、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回复如下:

经评审委员会复议认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采购文件所采购货物“国标大米(籼米、粳米)”是采购其中一种大米还是必须采购两种大米,评审专家理解不统一。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没有违规。

(二)质疑事项二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据此,评标委员会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要求的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要进行书面解释是应当的,是符合规定的。

(三) 质疑事项三回复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大米是本项目核心产品之一,因大米种类繁多,包括籼米、粳米、糯米、黑米等等,本项目需求的大米是我们常用的籼米、粳米,故招标文件需求中表述为“大米(籼米、粳米)”的目的是明确划定本项目大米需求的种类,即只有大米中的籼米、粳米符合本项目需求,供选择确定投标产品。

2.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分析就可以理解:本次招标不可能既招标一部分籼米,又招标一部分粳米。且招标文件通篇没有规定籼米、粳米的投标数量比例。也没有规定哪些学校供籼米,哪些学校供粳米。只规定了学生每日大米需求数量。

3.在本项目招标文件64页评分标准第2项的说明中“提供投标对应产品大米、菜籽油第三方检测机构2021年以来的检测报告。”中没有要求提供几个品牌、几个种类,即只要投标产品符合本项目需求,能提供对应投标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2021年以来的检测报告即可。

4.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中表述了顿号的定义为: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在顿号的定义、基本用法中,都没有规定和阐明顿号表示的并列词语和序次语关系是表示缺一不可。在顿号的实际应用中,也可表示为其中之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盲、聋、哑”表述使用了顿号,为并列词语,在这里是作为选项,其中之一均可。

所以,无论从招标文件本意,学校供餐实际,还是标点符号定义和基本用法,“籼米、粳米”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缺一不可的推论理解不正确。

5.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提出了解释要求,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的规定,向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书面解释,解释内容未改变招标文件需求内容和其他要求,未改变招标文件原意,内容无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未影响公平公正,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叙州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参与。我中心会一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欢迎贵公司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中心工作。

特此答复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2022年1月18日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