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1月07日 13:50
附件1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食堂人员劳务外包服务采购01.07.pdf |
项目概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食堂人员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1月22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JC20210107001
项目名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食堂人员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食堂服务要求:
1.负责为我院提供早、午餐食堂餐饮服务。食堂就餐人数为 130人左右,具体就餐标准早餐粥、鸡蛋、面食、小菜等,午餐晚餐热菜荤素搭配、小菜、米饭面食等(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食材采购由采购人承担)
2.按照相关法规做好食堂设备、卫生、安全管理,负责食堂服务人员的管理,做好食堂中餐的用餐及临时用餐接待等服务。
3.要求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验丰富,服务人员要有严格的纪律和良好的政治面貌,真正能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4.服务企业应当特别制定安全制度,从业人员的选聘要求历史清白,无犯罪记录。日常管理中要加强人员的安全卫生教育,在具体的工作中也应有相应的措施。
食堂管理标准: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负责食堂的饮食制作,保证食品质量,食材搭配要合理健康。不断提高烹调技术和服务质量。
3.按质、按量、按时烹制饭菜,做到饭菜可口、保质保鲜。
4.加强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要勤洗手避免交叉感染,预防食物中毒发生。
5.了解食物之间同食相克的特殊功效,不合适的食材不搭配在一起食用,保证安全性。
6.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统一着装、仪容仪表个人卫生要符合标准,并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保证干净、整洁、卫生。
7.食堂排水应保持畅通,不积存脏水污物,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保持清洁、整齐。
8.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加工器具要生、熟分开,不得混用并分别保管;清洁用品与调味品、菜品不得混放。
9.按时提供食堂就餐服务,服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时间开饭,保持杯、碗、筷、盏清洁卫生、放置有序定时消毒。
10.加强食品的安全卫生管理,禁止将腐烂变质的食材用于加工烹饪。
11.做好灭蚊蝇、灭蟑螂、灭鼠消杀工作。
食堂卫生标准:
1.做好食堂的卫生工作,保持食堂环境整洁,确保餐具,部件等清洁完好。
2.清理室内所属物品表面及死角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油垢、无水迹,无烟头、无碎垃圾。
3.用餐结束后保证台面卫生,无破损、无水迹、无油迹、无污迹,保证台面干净整齐。
4.卫生保持整洁,桌椅摆放整齐,地面无污渍、水渍,整个地面无卫生死角,餐具摆放有序,各种炊具、用具摆放整齐。
5.餐厅墙面,包括玻璃、门窗、过道、扶手每天清理、擦拭。始终保持清洁。
6.做好餐具的卫生清洁、消毒等工作,厨具、餐具要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7.每天冲洗地面,擦洗墙壁和配餐台,餐室、餐桌和灶具无污渍,通风排烟良好。
8.食材加工机械用完后要及时清理,并保持清洁。
9.冰箱、冰柜要定期除霜,保证清洁卫生,柜内无异味。
10.餐具符合卫生标准,使用后及时进行清洗,并按时消毒。
11.服务人员需遵守卫生制度,以保持餐厅内外的环境卫生。
12.台布、椅罩要经常换洗,各类物品要勤整理、勤擦拭,使之整洁有序。
13.打扫卫生工具不得随处堆放,窗台和墙角不得摆放杂物。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意向签署两年合同,具体合同一年一签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至 2021年01月14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1月22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1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1月22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1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通过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响应报名后,须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liaoningjinchang@yeah.net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材料扫描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电子版(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平安东街东侧
联系方式:徐主任、0417-67120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金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09
联系方式:李宇、024-228256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宇
电 话: 024-22825609